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約 4 分鐘讀完・全文 1,455 字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會台字第13617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9 月 2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 聲請人
- 宜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房屋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100號判決、107年度判字第421號判決及裁字第1054號裁定,所適用之房屋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修正公布之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2點後段、第5點、第8點、第10點規定;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房屋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100號判決、107年度判字第421號判決及裁字第1054號裁定,所適用之房屋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修正公布之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2點後段、第5點、第8點、第10點規定;103年7月起適用之臺北市35層以下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103年7月起適用之臺北市36層以上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臺北市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表,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房屋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100號判決、107年度判字第421號判決及裁字第1054號裁定,所適用之房屋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款(下稱系爭規定一)、第3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修正公布之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2點後段(下稱系爭規定三)、第5點、第8點、第10點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四);103年7月起適用之臺北市35層以下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及103年7月起適用之臺北市36層以上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下併稱系爭單價表)、臺北市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表(下稱系爭調整率表),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就房屋現值核定部分,應以前開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104年房屋稅部分,應以前開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105年房屋稅部分,查聲請人曾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43號判決提起上訴,經前開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定,認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有如何違反法令,而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此部分應以前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均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1、房屋價格乃課徵房屋稅之稅基,系爭規定一、二僅就如何評定房屋標準價格為概括授權,有違租稅法律主義及授權明確性原則;依據該概括授權而公告之系爭單價表及系爭調整率表,自亦有違租稅法律主義。2、系爭規定三為有關調整後房屋標準單價適用時點之認定,系爭規定四則涉及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之評定,均顯非細節性、技術性事項,應以法律為之;系爭規定三、四欠缺法律授權依據,逕自增加房屋稅條例所無之限制,自有違租稅法律主義。3、系爭規定二將影響區段地價之因素作為評定房屋價格之依據,違反事物法則及不當連結禁止原則;且土地價值已課有地價稅,故系爭規定二形同對土地價值重複評價,違反核實課徵及量能課稅原則。4、系爭單價表已針對房屋總層數、構造及用途,而訂定不同之房屋標準單價;系爭規定四竟又就特定總層數房屋之樓層高度,及特定用途房屋之附屬設備,為增減房屋標準單價之規定,形同對房屋用途及樓層數為重複評價,有違比例原則、量能課稅原則及核實課稅原則。核其所陳,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規定一至四、系爭單價表及系爭調整率表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宜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