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492號
- 公布日期
- 71 年 07 月 1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698次會議
- 聲請人
- 謝汝傑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終局裁判不依法審判顯然牴觸憲法第一七二條第七條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終局裁判不依法審判顯然牴觸憲法第一七二條第七條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略以聯勤第二○五廠(原番號為聯勤第六十兵工廠於六十五年元月改隸)於五十九年二月一日起,以月薪一千元(新台幣下同)僱用聲請人為工人,同年七月一日改定為八等一級工支薪,迄六十五年九月,藁扣應發該級工資共二萬四千四百四十八元。又至六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解僱時止,共受僱八年六個月,依法應領八個月老年給付三萬八千五百四十八元二角,乃因廠方延報投保等情,僅給付七個月數二萬一千六百五十三元三角。又僱用契約於六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期滿後,至同年七月三十一日成為不定期契約工,廠方未預先通知,即行解僱,而未依工廠法給付預告期間一個月工資六千零四十元。爰提起給付之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以六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九九號判決駁回確定。該判決對於所請工資部分,認為廠方係依「聯勤六十兵工廠試行工作評價工別等工級核定暫行準則」及「聯勤六十兵工廠新進技術人員評核工等及薪給暫行標準」辦理。並無藁扣工資情事。其適用之法令顯有牴觸「聯勤兵工生產管理署所屬工廠工作評價實施準則」第十五條所列:評價工資必須全數發給,以及民法第四八二條、第四八三條、第一二五條等規定。次判決對於老年給付部分,不理所提證據,認聲請人初為臨時僱員。迨五十九年七月一日起,則依據「聯勤各工廠工人管理規則」第四十七條所列:各工廠工人服務三個月以上者,始得依勞保法規參加勞工保險之規定辦理,廠方並無延遲辦理投保之責任。其適用之法令,顯有牴觸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項,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列:對於契約工約定期間在四十日以上之勞工,應於其到職之當日辦理投何之規定。至判決對於給付預告期間工資部分,閱以聲請人為定期工,年滿六十歲,隨時可以解僱,請補該項工資亦非有據。實牴觸工廠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聲請人對上述不依法審判之判決,發生有牴觸憲法第一七二條及第七條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之疑義請予解釋等情。查聲請人所指各節,僅係確定裁判判適用之命令有無錯誤問題,核與首開得請解釋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698次會議
聲請人
謝汝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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