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437號
- 公布日期
- 89 年 07 月 2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47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吳進金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八十九年度台覆字第二三號決定書,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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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八十九年度台覆字第二三號決定書,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認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八十九年度台覆字第二三號決定書,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按戒嚴時期人民犯內亂、外患罪,而受無罪之判決確定前、不起訴處分確定前或後、經治安機關逮捕以罪嫌不足逕行釋放前、無罪判決確定後、有罪判決(包括感化、感訓處分)執行完畢後,受羈押或未經依法釋放之人民,得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聲請賠償,業經本院釋字第四七七號解釋在案。查本件聲請案系爭冤獄賠償案件,係因不符合前述適用情形,致被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駁回;該決定書所適用之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規定,已經本院釋字第四七七號解釋擴大適用對象,本件聲請人純以是否應屬適用對象為爭執,並非有法律牴觸憲法疑義之問題。本件聲請案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47次會議
聲請人
林吳進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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