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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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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000號

解釋日期 101 年 06 月 29 日聲請人 廖鳳鈐、廖朝智、廖朝仁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1 年 06 月 2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90次會議
聲請人
廖鳳鈐、廖朝智、廖朝仁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申請建築執照事件,認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七十年度判字第一○○四號判決,判定聲請人所有土地為公共道路乙事,侵害聲請人之財產權,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申請建築執照事件,認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七十年度判字第一○○四號判決,判定聲請人所有土地為公共道路乙事,侵害聲請人之財產權,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申請建築執照事件,認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七十年度判字第一○○四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判定聲請人所有土地為公共道路乙事,侵害聲請人之財產權,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本件聲請人廖朝智、廖朝仁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二五一次、第一二八三次、第一三○○次、第一三二八次及第一三六七次會議,以廖朝智、廖朝仁非上開確定終局判決之當事人,亦非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上開確定終局判決效力所及之人,議決不受理並予以函知在案。次查本件聲請人廖鳳鈐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次、第一三二八次及第一三六七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有案。茲復行聲請,核其所陳,仍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判決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0次會議

聲請人

廖鳳鈐、廖朝智、廖朝仁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06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