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5738號
- 公布日期
- 86 年 12 月 1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083次會議
- 聲請人
- 謝秋田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三二○一號暨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三二號再審判決所適用行政法院六十八年判字第四八○號判例及內政部七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七十三台內地字第二二九二○八號函訂徵收土地辦理補償價款提存作業注意事項第四項規定有違憲法疑義,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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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三二○一號暨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三二號再審判決所適用行政法院六十八年判字第四八○號判例及內政部七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七十三台內地字第二二九二○八號函訂徵收土地辦理補償價款提存作業注意事項第四項規定有違憲法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徵收補償事件,主張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三二○一號暨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三二號再審判決所適用行政法院六十八年判字第四八○號判例及內政部七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七十三台內地字第二二九二○八號函訂徵收土地辦理補償價款提存作業注意事項第四項規定,有違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惟其所陳,僅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不當,並非指摘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83次會議
聲請人
謝秋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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