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738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6 月 2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89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蓉珍、王宗偉、王嫻琪三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年度非抗字第一二五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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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年度非抗字第一二五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年度非抗字第一二五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系爭規定僅規定公示催告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而未規定上限,使過長公示催告期限導致人民財產損失,自屬違背法律保留原則云云,顯係以個人見解泛言指摘系爭規定違憲,尚難謂已具體指陳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9次會議
聲請人
林蓉珍、王宗偉、王嫻琪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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