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17號
- 公布日期
- 68 年 05 月 1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619次會議
- 聲請人
- 莊蔡蘭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稅捐處暨各級受理行政救濟機關誤解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法意請解釋補救由。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稅捐處暨各級受理行政救濟機關誤解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法意請解釋補救由。
決議
本件聲請人非聲請解釋憲法,而係聲請解釋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在前項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之疑義,核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人民得聲請解釋憲法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619次會議
聲請人
莊蔡蘭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