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三四四號判決及行政院台六十四內字第八一九二號函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徵收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三四四號判決及行政院台六十四內字第八一九二號函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行政院上開函係依自來水法第七條及第四條第四款規定,認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係受台灣省政府監督之省營公用事業。聲請人並未就該函意旨有何違憲之疑義具體加以指摘,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11次會議
聲請人
詹裕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