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約 3 分鐘讀完・全文 1,180 字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09年度統二字第9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8 月 28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 聲請人
- 達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585號裁定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9款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278號、40年台上字第1241號、42年台上字第1352號、45年台上字第1380號、61年台再字第186號、68年台抗字第235號、83年…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585號裁定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9款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278號、40年台上字第1241號、42年台上字第1352號、45年台上字第1380號、61年台再字第186號、68年台抗字第235號、83年台抗字第319號判例及最高行政法院44年判字第44號判例,適用一事不再理之原則牴觸,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585號裁定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9款(下稱系爭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278號、40年台上字第1241號、42年台上字第1352號、45年台上字第1380號、61年台再字第186號、68年台抗字第235號、83年台抗字第319號民事判例(下併稱系爭民事判例)及最高行政法院44年判字第44號判例(下稱系爭行政判例),適用一事不再理之原則牴觸,聲請統一解釋。查聲請人曾就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行專訴字第20號行政裁定提起抗告,業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認為人民再就同一行政處分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因其訴訟標的,亦即同一行政處分之適法性,業經前撤銷訴訟之確定判決予以確認,而實質上當為該確定判決效力所及,即屬系爭規定所定起訴不合法之情形。確定終局裁定擴張撤銷訴訟確定判決法律所無之效力,與系爭民事判例及系爭行政判例就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之見解,所謂同一事件,必須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而為同一之請求始屬相當,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確定終局裁定之訴訟標的與前撤銷訴訟確定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162號判決),為非同一當事人、非同一法律關係、非同一請求之訴訟,聲請解釋確定終局裁定違法等語。
(四)查系爭民事判例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與確定終局裁定聲請統一解釋。次查,確定終局裁定與系爭行政判例非屬不同審判系統法院(例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裁定。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達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