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508號
- 公布日期
- 93 年 10 月 2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51次會議
- 聲請人
- 殷啟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煙毒案件,認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八四號、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八十三年度上重訴字第二二四號、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覆字第一八○號、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非字第二六○號刑事判決,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三年度聲再字第二六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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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煙毒案件,認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八四號、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八十三年度上重訴字第二二四號、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覆字第一八○號、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非字第二六○號刑事判決,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三年度聲再字第二六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煙毒案件,認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覆字第一八○號、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非字第二六○號刑事判決及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三年度聲再字第二六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按聲請人係因煙毒案件經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覆字第一八○號刑事判決依肅清煙毒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並經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非字第二六○號刑事判決以終審法院認定犯罪事實與所採用證據並無不符情事,駁回其非常上訴;另聲請人聲請再審,亦為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三年度聲再字第二六號刑事裁定駁回。聲請人指稱,上開裁判顯有應予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認定事實不依證據法則、判決不載理由及所載理由有矛盾等情事云云。查聲請人係爭執上開裁判認事用法當否之問題,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要件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51次會議
聲請人
殷啟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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