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024號
- 公布日期
- 88 年 05 月 2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19次會議
- 聲請人
- 監察院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因調查人民陳訴案件,對於已報廢原供營業用之貨車,究為一般物品,亦仍為供營業用之貨車,於適用法律所持見解,與最高法院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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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因調查人民陳訴案件,對於已報廢原供營業用之貨車,究為一般物品,亦仍為供營業用之貨車,於適用法律所持見解,與最高法院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按中央或地方機關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但該機關依法應受本機關或他機關見解之拘束,或得變更其見解者,不在此限。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本件係監察院因調查人民陳訴案件,認已報廢原供營業用貨車之停放,應屬一般廢棄物之處理,並非司機駕駛業務之延續,因而致人於死者,應按普通過失致人於死罪論處;主張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三六四號刑事判決,依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人民罪刑,有違罪刑法定主義,聲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係就同一事實適用不同法令有所爭執,並非不同機關適用同一法令所表示之見解發生歧異,核與首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19次會議
聲請人
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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