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407號
- 公布日期
- 100 年 07 月 2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78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純清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第三百十九條規定,明確牴觸憲法,與任何個案無關,認聲請案件雖未盡審級救濟之程序,但事實已臻明確而無爭議餘地,且在憲法上具有原則之重要性,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第三百十九條規定,明確牴觸憲法,與任何個案無關,認聲請案件雖未盡審級救濟之程序,但事實已臻明確而無爭議餘地,且在憲法上具有原則之重要性,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未於聲請書敘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事項,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通知定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依本院大法官第一○一六次會議議決,應不受理。
(二)本件聲請人因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第三百十九條規定,明確牴觸憲法,與任何個案無關,認聲請案件雖未盡審級救濟之程序,但事實已臻明確而無爭議餘地,且在憲法上具有原則之重要性,聲請解釋。惟其聲請解釋憲法不合程式,經本院大法官命以本院大法官書記處中華民國一○○年六月九日處大二字第一○○○○一四○五四號書函通知於文到十日內補正合於程式之聲請書,並檢附據以聲請解釋憲法之確定終局裁判影本,該函已於同年六月十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迄今逾期已久,未為補正,依首開說明,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8次會議
聲請人
黃純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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