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4464號
- 公布日期
- 82 年 07 月 3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981次會議
- 聲請人
- 大同奧的斯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霍仕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大同奧的斯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霍仕基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九號民事判決適用民法第七五四條所表示之見解,與該院四十八年台上字第九五六號及五十二年台上字第三七五一號判例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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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大同奧的斯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霍仕基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九號民事判決適用民法第七五四條所表示之見解,與該院四十八年台上字第九五六號及五十二年台上字第三七五一號判例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九號判決,聲請統一解釋。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均於八十二年三月九日,收受上開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九號判決,有送達證書影本附卷可稽,該判決已於同日確定。聲請人於八十二年六月十日始向本院提出聲請狀,其聲請顯已逾期。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81次會議
聲請人
大同奧的斯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霍仕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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