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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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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8444號

解釋日期 96 年 06 月 22 日聲請人 林○風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6 年 06 月 22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06次會議
聲請人
林○風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誣告等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六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五年度重上更(二)字第五五號刑事判決所持見解,與財政部七十三年四月十一日台財稅字第五二四八七號函適用同一法律所已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誣告等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六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五年度重上更(二)字第五五號刑事判決所持見解,與財政部七十三年四月十一日台財稅字第五二四八七號函適用同一法律所已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前項第二款之聲請,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誣告等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六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五年度重上更(二)字第五五號刑事判決所持見解,與財政部七十三年四月十一日台財稅字第五二四八七號函適用同一法律所已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查上開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六號刑事判決,就聲請人所涉誣告罪部分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判決尚未確定,即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確定終局判決;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五年度重上更(二)字第五五號刑事判決,就聲請人所涉偽造印文罪部分,因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未提出上訴而確定,惟聲請人聲請解釋距該確定終局判決確定之日已逾三個月,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已不得聲請統一解釋。況財政部並非審判機關,自不生不同審判機關間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令所已表示見解有異之情形。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同條第二項規定均有未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06次會議

聲請人

林○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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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05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