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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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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23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聲請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等6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等6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及聲明異議等事件,不服司法院大法官第1486次會議對於聲請人之不受理決議,並認該不受理決議之部分理由係純屬虛構,應予撤銷,以免影響人民正當之憲法權益等語,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及聲明異議等事件,不服司法院大法官第1486次會議對於聲請人之不受理決議,並認該不受理決議之部分理由係純屬虛構,應予撤銷,以免影響人民正當之憲法權益等語,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及聲明異議等事件,不服司法院大法官第1486次會議對於聲請人之不受理決議(下稱系爭不受理決議),並認系爭不受理決議之部分理由係純屬虛構,應予撤銷,以免影響人民正當之憲法權益等語,聲請解釋。查本院大法官審理解釋案件所為程序上之不受理決議,均依大審法為之,大審法並無聲明不服之規定。系爭不受理決議亦非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判決,不得據以聲請解釋。且核其聲請意旨所陳,仍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何一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一法令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三)另聲請人聲請本院部分大法官迴避部分,經核其聲請理由並無大法官應自行迴避之事由,亦無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事,被聲請迴避之大法官自毋需迴避,併予指明。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等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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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26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