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049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06 月 2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19次會議
- 聲請人
- 謝良梅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建築執照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判字第七九一號判決與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四四號民事判決適用建築法等相關法令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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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建築執照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判字第七九一號判決與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四四號民事判決適用建築法等相關法令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建築執照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判字第七九一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與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四四號民事判決適用建築法等相關法令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適用三重都市計畫「綠帶」、建築法「建築線」、「騎樓」暨「主管機關遲延不依法訂正都市計畫錯誤,其所造成之不利益,由具有通行法定『建築線』出入口及面前道路自由及權利之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承擔」等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四四號民事判決適用同一法令暨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無承擔他人過失而損及得為通行『建築線』面前道路權利之理」所表示之見解有異,不法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之通行、日照、排水等自由及權利等語。惟查其聲請意旨,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與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四四號民事判決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何見解有何歧異。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9次會議
聲請人
謝良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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