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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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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750號

解釋日期 107 年 02 月 09 日聲請人 陳建仲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7 年 02 月 0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72次會議
聲請人
陳建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背信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38號刑事判決、同院106年度上易字第863號詐欺案件,以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103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103年度金訴字第9號、103年度金訴字第10號、103年度易字第994號、104年度金訴字第2…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背信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38號刑事判決、同院106年度上易字第863號詐欺案件,以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103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103年度金訴字第9號、103年度金訴字第10號、103年度易字第994號、104年度金訴字第2號、104年度金訴字第7號與105年度訴字第576號等刑事案件,其發生之時機、背景均相同,是否符合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72號刑事判決集合犯概念之意旨,顯有疑義,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背信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38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同院106年度上易字第863號詐欺案件,以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103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103年度金訴字第9號、103年度金訴字第10號、103年度易字第994號、104年度金訴字第2號、104年度金訴字第7號與105年度訴字第576號等刑事案件(以下併稱系爭案件),其發生之時機、背景均相同,是否符合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72號刑事判決集合犯概念之意旨,顯有疑義,聲請統一解釋。經查,系爭案件均仍於法院審理中尚未終結,皆未用盡審級救濟程序,非屬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所稱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不得據以聲請統一解釋;另聲請意旨亦未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與何不同審判系統(例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間,具有適用同一法令所表示見解歧異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72次會議

聲請人

陳建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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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822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