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512號
- 公布日期
- 93 年 10 月 2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51次會議
- 聲請人
- 曾建榮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給付違約金再審事件,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四二號民事判決所適用契約自由無限主義,有牴觸憲法規定之法律優位與法律保留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給付違約金再審事件,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四二號民事判決所適用契約自由無限主義,有牴觸憲法規定之法律優位與法律保留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給付違約金再審事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四二號民事確定終局判決認原確定終局判決(同法院九十一年度勞簡上字第一六號判決)適用法律並無錯誤而駁回其再審之訴,其判決理由所適用之契約自由無限主義,牴觸憲法規定之法律優位與法律保留原則,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實係對前揭判決就勞動契約適用勞動基準法與民法相關規定所表示見解,加以爭執,而法院於裁判中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有無牴觸憲法,在現行制度下,尚非本院所得審查之對象,聲請意旨既非具體指摘上開判決適用之法令如何有其所稱違憲之處,致其憲法上權利受何不法侵害,核與首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51次會議
聲請人
曾建榮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