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873號
- 公布日期
- 95 年 03 月 2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81次會議
- 聲請人
- 賀○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聲請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家護字第八五一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家護抗字第一三七號民事裁定等有牴觸憲法平等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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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聲請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家護字第八五一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家護抗字第一三七號民事裁定等有牴觸憲法平等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家護字第八五一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家護抗字第一三七號民事裁定等有牴觸憲法平等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就法院關於通常保護令核發之當否而為爭執,至於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及確定裁定等所適用之法律客觀上究竟如何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則未具體指陳,核與首開規定未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81次會議
聲請人
賀○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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