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104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5 月 21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536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8次會議
- 聲請人
- 劉偉漢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侵占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296號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及牴觸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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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侵占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296號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及牴觸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侵占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296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及牴觸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就累犯一律加重最低本刑部分違憲且經系爭解釋宣告違憲,確定終局判決作成於系爭解釋公布之後,法院竟仍得依系爭規定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此判決有牴觸人民受憲法第8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之限制不符罪刑相當原則,且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及系爭解釋意旨等語。查系爭規定關於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部分,業經系爭解釋作成解釋,無再為解釋之必要;至就聲請意旨其餘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是本件聲請,均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53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8次會議
聲請人
劉偉漢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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