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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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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219號

解釋日期 109 年 10 月 23 日聲請人 楊朝棟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9 年 10 月 23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967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9次會議
聲請人
楊朝棟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聲字第866號刑事裁定,及所適用之刑法第47條第1項、第48條前段、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聲字第866號刑事裁定,及所適用之刑法第47條第1項、第48條前段、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聲字第866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刑法第47條第1項、第48條前段(下併稱系爭規定一)、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前因竊盜罪判處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未實際入獄服刑,於販賣毒品之後罪審判中,經認定為累犯,加重其刑,前、後罪之罪質顯不相同,不具相似之關聯性。系爭規定一、二僅以一定時間內有犯罪前科為要件,即評價為累犯,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有牴觸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等之疑義等語。

(三)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本件聲請人對於系爭裁定依法得提起抗告卻未提起,係屬未用盡審級救濟程序,故系爭裁定非屬上開規定所指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次查系爭規定一亦未經系爭裁定所適用。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967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9次會議

聲請人

楊朝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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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803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