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566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10 月 0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09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鎮輝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再審,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裁字第四五四號裁定,顯有適用法規錯誤而構成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規定得提起再審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再審,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裁字第四五四號裁定,顯有適用法規錯誤而構成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規定得提起再審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未於聲請書敘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事項,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通知定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依本院大法官第一0一六次會議議決,應不受理。
(二)本件聲請人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再審,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裁字第四五四號裁定,顯有適用法規錯誤而構成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規定得提起再審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原聲請書究係為前次聲請案之補充理由,或另行聲請解釋憲法而有意思不明,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中華民國一0二年五月九日處大二字第一0二00一二三七五號書函確認真意後,因其聲請解釋憲法不合程式,復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一0二年五月二十日處大二字第一0二00一三三八五號書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十日內補正合於程式之聲請書。該函已於同年五月二十一日送達,惟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乃寄存於轄區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可稽。迄今逾期已久,未為補正,依首開說明,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9次會議
聲請人
李鎮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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