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631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03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53次會議
- 聲請人
- 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隆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營業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一一五四號判決,就適用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八八三號刑事判決、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五二○號刑事判決及七十三年台上字第五○三八號判例意旨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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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營業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一一五四號判決,就適用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八八三號刑事判決、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五二○號刑事判決及七十三年台上字第五○三八號判例意旨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營業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一一五四號判決,就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八八三號刑事判決、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五二○號刑事判決及七十三年台上字第五○三八號判例意旨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惟查上開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及九十六年度判決與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均認公司法人不具犯罪能力,無從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負擔刑責,尚無聲請人所指不同審判機關間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發生歧異之情形。至於最高法院上開七十三年判例,係涉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之解釋適用問題,亦與公司法人得否依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處罰之問題無關,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53次會議
聲請人
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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