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224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1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 聲請人
- 潘在榮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異議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309號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529號刑事裁定確定,認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有違反比例原則及侵害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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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異議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309號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529號刑事裁定確定,認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有違反比例原則及侵害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異議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309號(下稱系爭裁定)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529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確定,認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比例原則及侵害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疑義,聲請解釋案。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造成被判無期徒刑,而假釋期間犯其他有期徒刑之罪遭撤銷假釋者,不分犯罪類型、情節態樣,一律須再服殘餘刑期25年,有違反憲法揭示之罪刑相當原則、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第23條比例原則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疑義等語。
(三)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聲請人對系爭裁定得依法提起再抗告而未提起,未盡審級救濟途徑,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復查確定終局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乃基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修正、109年7月15日施行之監獄行刑法第153條第3項規定,其撤銷假釋得聲明異議之案件,應於監獄行刑法修正施行日(即109年7月15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提起行政訴訟,然聲請人係於98年9月間法務部撤銷其假釋後,而於110年1月25日始對其撤銷假釋表示不服,依上開監獄行刑法之新規定,應改循行政爭訟途徑尋求救濟,是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聲請人
潘在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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