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2974、3076號
- 公布日期
- 77 年 12 月 23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864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莊美碧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最高法院確定裁判,消極的不適用法律及判例不當,請釋示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最高法院確定裁判,消極的不適用法律及判例不當,請釋示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曾迭次聲稱,其與王塗水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最高法院六十一年台上字第七九一九號,六十八年台上字第五五號,七十五年台上字第二一六○號、七十六年台上字第一一八○號各裁判,對伊提出之二份覺書及多種有利證據,俱未予斟酌採信,亦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八六條、第二八八條、第二八九條與最高法院十八年上字第二○九號等判例之見解,詳加審究,而竟為聲請人敗訴之判決,致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侵害,請求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予受理,並通知在案(會台字第二七八二、第二八九四號、第二九三一號)。茲聲請人除重複敘述同一事由外,又謂上開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一一八○號裁定,消極的不適用同院三十九年台上字第二一四號判例辦理,自嫌疏失,該裁定應屬無效等語,再請解釋,但仍未具體指明原確定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64次會議
聲請人
張莊美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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