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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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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二字第292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12 月 24 日聲請人 陳寬隆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12 月 24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陳寬隆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徵收補償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10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869號裁定,所適用之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第5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情事,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徵收補償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10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869號裁定,所適用之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第5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情事,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徵收補償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10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869號裁定,所適用之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第5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情事,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對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未定有何一機關查估之組織方式及審議程序,亦缺乏足以使受徵收人參與查估程序、陳述意見之機會,違反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2.系爭規定未明定桃園縣政府得徵收土地之範圍為何,亦未就「興辦各項公共設施」與徵收土地間之關聯性予以規範,且系爭規定以拆除後剩餘建築改良物若「有礙居住之安全者或無法繼續使用或未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上者」,得一併徵收、拆除之,未衡量是否有其他更小侵害方式,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及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3.確定終局判決逕以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國更(一)字第3號民事判決所調查之證據為認定基礎,未調閱其他同遭徵收人之徵收補償計算基準、單價、計算式、計算過程、計算結果及計算依據等文書,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及平等權等語。

(四)經查,上開自治條例業已於105年6月21日公告廢止,是聲請人所稱系爭規定之違憲爭議,現已不復存在。核聲請意旨1、2所陳:聲請人客觀上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未規範查估審議程序,以及未規範興辦公共設施與徵收土地間之關聯性等事項,究有何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23條等規定之處。又就聲請意旨3所述,僅係對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之當否為爭執,客觀上並無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一法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陳寬隆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憲法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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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115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