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5198號
- 公布日期
- 84 年 06 月 23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028次會議
- 聲請人
- 台灣省嘉義市議會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台灣省嘉義市議會聲請書為各縣市議會會計人員之任免、遷調、考績等之辦理程序可否依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由縣市議會逕報省主計處,產生疑義,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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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台灣省嘉義市議會聲請書為各縣市議會會計人員之任免、遷調、考績等之辦理程序可否依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由縣市議會逕報省主計處,產生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縣市議會議項與中央法規,省法規牴觸者無效;縣市議會議決議決事項與法規、規章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始得聲請司法院解釋,省縣自治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五項定有明文。又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之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雖得聲請統一解釋,但該機關依法應受本機關或他機關見解之拘束或得變更其見解者,則不得為之。
(二)本件聲請機關台灣省嘉義市議會以縣市議會與縣市政府為平行之機關,依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縣市議會會計人員之任免、遷調、考績,應由省主計處層報中央,免由縣市政府主計室核轉。惟行政院主計處八十四年一月十六日台(八四)義本字第○○二九九號函竟釋示目前各縣市議會秘書室會計組主計人員之任免、遷調、考核、獎懲,由各該縣市政府主計室核轉辦理,尚無不合。兩者不一,爰依省縣自治法第二十六條,聲請解釋。茲查聲請人之所陳,僅係該議會對於適用法律所持之解釋,核與首開省縣自治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五項之規定不合。又依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各級主計人員之任免遷調,除中央各主管機關,省(市)政府主計主辦人員,由中央主計機關辦理外,餘由各該管或其上級機關主計機構層報中央主計機關核辦。」就市議會會計人員之任免、遷調及考績,行政院主計處依同法第一條規定為掌理全國主計事務之中央主計機關。其所為應經市政府主計室核轉之意見,該市議會會計人員自應受其拘束,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之規定,亦應不受理,併此敘明。
會次
大法官第1028次會議
聲請人
台灣省嘉義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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