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124號
- 公布日期
- 100 年 03 月 2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71次會議
- 聲請人
- 白玉如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當選無效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九年度選上字第二號確定終局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及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而侵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被選舉權及服公職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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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當選無效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九年度選上字第二號確定終局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及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而侵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被選舉權及服公職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當選無效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九年度選上字第二號確定終局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下稱投票行賄罪規定)及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下稱當選無效之訴規定),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而侵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被選舉權及服公職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其所陳:1.就有關投票行賄罪規定部分,主張行賄與參選間如有相當時間間隔應不為罪,而該間隔卻無法從該規定得知,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另又援引相關實務見解指摘該規定之行為主體不明確,核均屬認事用法當否之指摘。就該規定究有何意義難以理解、受規範者無法預見、經司法審查無法確認,以致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處,並未具體陳明。2.就有關當選無效之訴規定部分,係將該規定與同條項第一款規定比較,主張違反平等原則。然就該兩規定究有何相同性,以致均須有「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要件,否則即屬不合理而違反平等原則,並未具體陳明。至就當選無效之訴之訴訟程序,與國家基於追訴犯罪目的所採取之刑事訴訟程序相較,究有何違反比例原則而侵害其基本權利之處,亦未具體陳明。是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1次會議
聲請人
白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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