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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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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444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12 月 17 日聲請人 詹民進、羅秀燕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12 月 17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聲請人
詹民進、羅秀燕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妨害家庭案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191號刑事判決,及同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非大字第13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妨害家庭案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191號刑事判決,及同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非大字第13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害家庭案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191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同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非大字第13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妨害家庭案件,於本院釋字第791號解釋作成後,依系爭裁定之見解,認屬「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之情形,並經確定終局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諭知免訴確定。惟免訴之判決,與無罪判決並不相同,故聲請人原構成刑法第239條之罪,以侵害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影片,作為犯罪證據部分,即未為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裁定加以審酌。是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裁定,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並違背本院釋字第791號解釋之意旨等語。

(三)查,聲請人並非系爭裁定之當事人,自不得據此聲請解釋憲法;至其餘所陳,僅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聲請人

詹民進、羅秀燕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22條憲法第23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88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