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415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1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 聲請人
- 劉俊廷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認刑法第91條之1(聲請人誤植為第90條之1)規定,有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5條、第7條、第14條、第26條規定及憲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認刑法第91條之1(聲請人誤植為第90條之1)規定,有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5條、第7條、第14條、第26條規定及憲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未於聲請書敘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8條第1項或第2項所列事項,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通知定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依本院大法官第1016次會議決議,應不受理。
(二)本件聲請人認刑法第91條之1(聲請人誤植為第90條之1)規定,有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5條、第7條、第14條、第26條規定及憲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
(三)查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不合程式,經本院大法官以本院大法官書記處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處大二字第1100027417號函通知於文到20日內補正據以聲請解釋之確定終局裁判影本,該函已於同年10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迄今,聲請人僅於110年10月12日具狀提供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治療評估會議結果通知書乙份,就其據以聲請解釋之確定終局裁判影本,仍未為補正,依首開說明,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聲請人
劉俊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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