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886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5 月 1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88次會議
- 聲請人
- 古享福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就聲請人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毒品罪,認檢察官未裁定予以緩起訴之處分,有失公平,聲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就聲請人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毒品罪,認檢察官未裁定予以緩起訴之處分,有失公平,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就聲請人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毒品罪,認檢察官未裁定予以緩起訴之處分,有失公平,聲請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所涉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之施用毒品罪,依現行法規於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均設有緩起訴之戒癮療程,惟是否能夠享有緩起訴處分之同類案件,無其他條件限制,任憑檢察官裁定,顯失公平及正義云云。核其所陳,並非有何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之情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8次會議
聲請人
古享福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