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274號
- 公布日期
- 93 年 01 月 0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36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宗助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交抗字第一0五三號交通事件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交抗字第一0五三號交通事件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交抗字第一0五三號裁定採雷達測速儀之測速值為判定行車超速與否之基準,而非以個別車輛內速度表所標示數值為判定,牴觸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十三條與第三十九條第十七款之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案件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二一七、一二二九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茲再行聲請解釋,仍僅就超速判定之證據方法是否違反法令為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36次會議
聲請人
陳宗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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