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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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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163號

解釋日期 101 年 11 月 16 日聲請人 吳○振、吳謝○喬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1 年 11 月 16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95次會議
聲請人
吳○振、吳謝○喬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簡上字第四○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簡上字第四○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簡上字第四○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四七次、第一三五三次、第一三五八次、第一三六四次、第一三六七次及第一三七一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以函知在案。茲復聲請解釋,仍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而法院判決適用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是否違憲,非屬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5次會議

聲請人

吳○振、吳謝○喬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43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77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