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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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366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03 月 0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02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0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六0三0號刑事判決、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一0一年度選上更(一)字第三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一0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台愛字第一0一00一九0二七號函,有侵害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之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補充解釋司法院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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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六0三0號刑事判決、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一0一年度選上更(一)字第三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一0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台愛字第一0一00一九0二七號函,有侵害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之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補充解釋司法院釋字第一七八號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六0七次、第九四八次會議議決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六0三0號刑事判決、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一0一年度選上更(一)字第三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一0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台愛字第一0一00一九0二七號函(下稱系爭函),有侵害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之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補充解釋司法院釋字第一七八號解釋暨暫時處分。按聲請人曾就上開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為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法官迴避制度規範之目的,本在確保人民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審判之權益,惟與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函之作成均有重要關聯之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二七六號判例、九十年台上字第七八三二號判例(下併稱系爭判例)及司法院釋字第一七八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將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第八款推事曾參與「前審」裁判之迴避事由,採取「審級說」之見解而限縮解釋為「同一推事,就相同案件曾參與下級審之裁判」,使確定終局判決之審理法官與更審前之法官均相同,甚且最高法院兩次審理其上訴案時亦有四名法官重複,實有礙人民訴訟權之保障等語;另現今法院設置及法官員額與系爭解釋作成之時空背景不同,系爭解釋亦應不再援用云云。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判例及系爭解釋,聲請人自不得以之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另系爭函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均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憲法解釋暨補充解釋之部分既應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會次
大法官第1402次會議
聲請人
李0貌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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