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770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12 月 2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12次會議
- 聲請人
- 謝振鎰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00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一五號刑事判決,有違背法令而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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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00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一五號刑事判決,有違背法令而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00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一五號刑事判決,有違背法令而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九三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該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無販賣毒品之證據,僅以有前科之證人證言為論罪依據,乃確定終局判決牴觸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之意旨,違背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六五號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四0八二號刑事判決及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一條第一項、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第二項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條之一第一項所揭示之證據排除法則、無罪推定及罪疑唯輕原則、自由心證原則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究係何規定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判決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2次會議
聲請人
謝振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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