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案由
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0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一七號刑事判決,適用行為時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補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0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一七號刑事判決,適用行為時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惟查上開二判決並非用盡審級救濟途逕之確定終局判決,原不得據以聲請解釋,且聲請人僅係上開刑事案件之告訴人,非刑事判決之當事人,自不得據該刑事判決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