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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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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538號

解釋日期 102 年 07 月 31 日聲請人 郭添裕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2 年 07 月 3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08次會議
聲請人
郭添裕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0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一七號刑事判決,適用行為時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0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一七號刑事判決,適用行為時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0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一七號刑事判決,適用行為時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惟查上開二判決並非用盡審級救濟途逕之確定終局判決,原不得據以聲請解釋,且聲請人僅係上開刑事案件之告訴人,非刑事判決之當事人,自不得據該刑事判決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8次會議

聲請人

郭添裕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04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