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2 分鐘讀完・全文 785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07年度憲二字第203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02 月 22 日聲請人 張福淙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02 月 22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89次會議
聲請人
張福淙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聲請交付審判案件與自訴被告背信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判字第248號刑事裁定與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號刑事判決,分別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第319條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聲請交付審判案件與自訴被告背信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判字第248號刑事裁定與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號刑事判決,分別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第319條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交付審判案件與自訴被告背信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判字第248號刑事裁定與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號刑事判決,分別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第319條第2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對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不得上訴;對上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亦不得提起抗告,是本件聲請應分別以該刑事判決與該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判,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77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自訴被告背信及教唆加重誹謗罪案,經檢察官駁回再議,聲請交付審判,自忖有獨立訴訟之能力,並未委任律師代理訴訟;系爭規定強制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之規定,既無正當理由又缺乏彈性,均牴觸憲法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等語。聲請意旨所陳,仍僅泛言系爭規定牴觸憲法,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何違憲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9次會議

聲請人

張福淙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85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