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7年度憲二字第203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2 月 2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89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福淙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聲請交付審判案件與自訴被告背信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判字第248號刑事裁定與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號刑事判決,分別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第319條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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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聲請交付審判案件與自訴被告背信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判字第248號刑事裁定與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號刑事判決,分別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第319條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交付審判案件與自訴被告背信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判字第248號刑事裁定與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號刑事判決,分別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第319條第2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對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不得上訴;對上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亦不得提起抗告,是本件聲請應分別以該刑事判決與該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判,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77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自訴被告背信及教唆加重誹謗罪案,經檢察官駁回再議,聲請交付審判,自忖有獨立訴訟之能力,並未委任律師代理訴訟;系爭規定強制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之規定,既無正當理由又缺乏彈性,均牴觸憲法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等語。聲請意旨所陳,仍僅泛言系爭規定牴觸憲法,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何違憲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9次會議
聲請人
張福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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