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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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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290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12 月 17 日聲請人 蔡美娥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12 月 17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聲請人
蔡美娥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認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執助辛字第2331號執行指揮書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162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刑法第77條第1項及第79條之1第4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認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執助辛字第2331號執行指揮書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162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刑法第77條第1項及第79條之1第4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認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執助辛字第2331號執行指揮書(下稱系爭執行指揮書)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162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下稱系爭規定一)、刑法第77條第1項及第79條之1第4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二),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執行指揮書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509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本次聲請意旨仍謂:系爭規定一依撤銷假釋之原因事實發生時點作為適用新舊法之區分,以計算撤銷假釋後之殘刑,已違反刑法第1條、第2條第1項之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等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之意旨;系爭規定二於行為人遭判處無期徒刑者之假釋規定,過於嚴苛,顯不利其悔悟更生,亦嚴重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及憲法之比例原則等語。

(三)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系爭執行指揮書並非上開大審法條文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又聲請人就系爭裁定並未依法提起抗告,系爭裁定亦非確定終局裁判,自均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聲請人

蔡美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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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954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