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2967號
- 公布日期
- 77 年 05 月 13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849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繼裕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因貪污案涉訟,認軍法機關確定裁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求釋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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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因貪污案涉訟,認軍法機關確定裁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求釋示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陸軍總司令部六十九年鎔審字第一三八號判決經國防部七十年覆高度庠字第○○七號覆判判決核准,認定聲請人違背職務收受賄賂而判處無期徒刑確定。聲請人以該判決採用證據,認定事實違背法令,造成冤獄,仍依法聲請再審暨提起非常審判,經國防部分別以七十年覆抗度庠字第二十二號裁定,及七十三年度廉覆非字第○一八號通知書駁回在案。嗣聲請人認國防部以「新證之證明力未確定,猶須調查,不合再審條件」,既「非常審判無從進行調查未經原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等法律見解,駁回其聲請,侵害其憲法上所保障之身體自由權及訴訟權等,而聲請本院解釋。前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於七十六年十月九日第八三二次會議議決不受理。茲聲請人又以同一理由,再請解釋。核其所陳,並非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違憲,而係以審判機關在裁判中所表示之法律見解,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人民聲請解釋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49次會議
聲請人
陳繼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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