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375號
- 公布日期
- 93 年 10 月 2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51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英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感訓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感抗字第一八五號裁定所適用之檢肅流氓條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感訓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感抗字第一八五號裁定所適用之檢肅流氓條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感訓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感抗字第一八五號裁定所適用之檢肅流氓條例,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人指稱:檢肅流氓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十五條容許法院得以書面審理為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定,並不得再抗告之規定;第二條第三款所稱霸佔地盤、要挾滋事及欺壓善良,第五款所稱品行惡劣、遊蕩無賴及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習慣等用語;及第四條授權警察機關對被認定為流氓之人實施告誡及輔導等規定,均有違憲疑義。查聲請人係因涉嫌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玩具手槍,經台灣高等法院治安法庭依檢肅流氓條例第二條第二款﹁非法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或介紹買賣槍砲、彈藥、爆裂物﹂之規定,裁定交付感訓處分;上開條例第二條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四條等規定,均非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聲請人並指摘在刑法保安處分外另設感訓處分,亦有違憲疑義,惟查聲請人係以個人主觀見解泛指上開條例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不當,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均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51次會議
聲請人
陳英華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