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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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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6540號

解釋日期 89 年 12 月 07 日聲請人 立法委員馮定國等八十四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9 年 12 月 07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155次會議
聲請人
立法委員馮定國等八十四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關於行政院就執行中之核能四廠預算案,如停止執行,其適法性有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關於行政院就執行中之核能四廠預算案,如停止執行,其適法性有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按中央或地方機關、或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係立法委員馮定國等八十四人對行政院就執行中之核能四廠預算案,如停止執行,其適法性有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聲請解釋。惟依該款聲請解釋者,須為中央或地方機關,立法委員馮定國等人逕依該款聲請解釋,自有未合。又本件聲請人對於究係行使何項職權而於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未見具體指明,經本院大法官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以大法官書記處(八九)處大一字第二五九三○號函通知補正,逾期迄未補正,已有未合;再查同案聲請人立法委員李顯榮等三十二名復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提出撤銷連署聲請書,本件聲請人數已不足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之法定人數,此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亦屬不合。本件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55次會議

聲請人

立法委員馮定國等八十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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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98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