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3125號
- 公布日期
- 77 年 09 月 0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857次會議
- 聲請人
- 何喬松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售屋分公司勾結銀行違約冒貸,經提起自訴,法院以「法人」不受刑事訴追,枉法宣判,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如何保障,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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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售屋分公司勾結銀行違約冒貸,經提起自訴,法院以「法人」不受刑事訴追,枉法宣判,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如何保障,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否則,應不受理。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購買國民住宅事,認售屋公司勾結銀行違約冒貸。經向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提起自訴,該院不審不問,而以「法人」不受刑事訴追為由,枉法宣判。因以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如何保障等情,聲請本院予以解釋。既不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如何與憲法牴觸之問題,其聲請自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57次會議
聲請人
何喬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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