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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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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3125號

解釋日期 77 年 09 月 09 日聲請人 何喬松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77 年 09 月 0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857次會議
聲請人
何喬松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售屋分公司勾結銀行違約冒貸,經提起自訴,法院以「法人」不受刑事訴追,枉法宣判,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如何保障,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售屋分公司勾結銀行違約冒貸,經提起自訴,法院以「法人」不受刑事訴追,枉法宣判,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如何保障,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否則,應不受理。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購買國民住宅事,認售屋公司勾結銀行違約冒貸。經向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提起自訴,該院不審不問,而以「法人」不受刑事訴追為由,枉法宣判。因以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如何保障等情,聲請本院予以解釋。既不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如何與憲法牴觸之問題,其聲請自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57次會議

聲請人

何喬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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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41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