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7年度憲二字第37號
- 公布日期
- 107 年 05 月 2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77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振義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度上更(一)字第10號刑事判決,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規定減免其刑,顯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度上更(一)字第10號刑事判決,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規定減免其刑,顯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度上更(一)字第10號刑事判決,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規定減免其刑,顯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186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所涉刑事案件之承辦檢察官,未於偵查程序中傳喚聲請人,致其喪失自白供出毒品來源而依系爭規定獲得寬典之機會,顯有違程序正義,確定終局判決未審酌上開情事,有違憲疑義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檢察官偵查及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亦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77次會議
聲請人
黃振義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