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500號
- 公布日期
- 89 年 12 月 0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55次會議
- 聲請人
- 蔡奇峰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交上易字第三九○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交上易字第三九○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過失致死案件,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交上易字第三九○號刑事確定判決,認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無非係對確定判決本身之認事(採證)、用法,主張其有違誤而為爭執,既未就該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令如何有違於憲法之情形為任何之指摘,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予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55次會議
聲請人
蔡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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