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24號
- 公布日期
- 65 年 09 月 2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553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金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請解釋『受者,向主審推事辯訴,提出事實及證據並指責「公訴人未經合法傳訊當事人遽而提起公訴未免沒良心」一詞,是否構成妨害公務罪?』由。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請解釋『受者,向主審推事辯訴,提出事實及證據並指責「公訴人未經合法傳訊當事人遽而提起公訴未免沒良心」一詞,是否構成妨害公務罪?』由。
決議
查人民聲請解釋,必須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始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553次會議
聲請人
李金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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