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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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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013號

解釋日期 101 年 10 月 05 日聲請人 林碧珠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1 年 10 月 05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94次會議
聲請人
林碧珠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老人福利法事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年度家訴字第八○號民事判決,就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裁字第二六八二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年度簡字第三六六號判決所持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老人福利法事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年度家訴字第八○號民事判決,就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裁字第二六八二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年度簡字第三六六號判決所持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老人福利法事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年度家訴字第八○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就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裁字第二六八二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年度簡字第三六六號判決所持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查聲請意旨僅泛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已判決聲請人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則聲請人應否支付判決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依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所代墊之費用?又有關扶養義務既屬私權爭議,則新北市社會局依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所為行政處分之合法性,以及該行政處分之強制執行,究竟由何法院審理等語。核其所陳,聲請人並未指明確定終局判決與不同審判系統法院之間,究係適用何同一法令,有何法律見解互有歧異之情形,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4次會議

聲請人

林碧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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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602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