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3151號
- 公布日期
- 77 年 10 月 2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860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添順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送達傳票須否作收受證書,與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處有不同見解,請予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送達傳票須否作收受證書,與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處有不同見解,請予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送達傳票亦順作收受證書。與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處有不同見解,請予解釋等情。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60次會議
聲請人
林添順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