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310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10 月 25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8754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8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義傑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聲請發還保證金案件,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329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5條及第16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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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聲請發還保證金案件,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329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5條及第16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聲請發還保證金案件,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329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5條及第16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為訴外人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代為繳納5000萬元保證金,嗣因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250號刑事判決,將上開案件部分撤銷發回,其餘上訴則均已駁回而確定在案且訴外人於102年10月29日入監執行有期徒刑,聲請人基此聲請發還保證金,經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618號刑事裁定酌予發還4850萬元,尚餘150萬元。嗣後聲請人依系爭規定主張訴外人既因有罪判決確定入監執行,應免除聲請人之具保責任及發還剩餘保證金,經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713號刑事裁定及確定終局裁定駁回確定。乃主張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侵害人民財產權及訴訟權,應屬違憲,本院應作成解釋,使具保人為被告具保之規定,於符合系爭規定情形時,應逕予發還等語。核其所陳,係就確定終局裁定所為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客觀上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875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8次會議
聲請人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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