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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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8142號
- 公布日期
- 95 年 09 月 1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89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宗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自訴偽造文書等案件及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決議無效等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五二號刑事判決、九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四五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五九號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抗字第六○號民事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六一號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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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自訴偽造文書等案件及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決議無效等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五二號刑事判決、九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四五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五九號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抗字第六○號民事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六一號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二號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二號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北小字第二五八九號民事小額判決及九十五年度小上字第二九號民事判決等,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自訴偽造文書等案件及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決議無效等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五二號刑事判決、九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四五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五九號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抗字第六○號民事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六一號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二號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二號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北小字第二五八九號民事小額判決及九十五年度小上字第二九號民事判決等,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係指聲請人已經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聲請人與台北樂高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決議無效事件,業經聲請人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二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全案尚未確定,聲請人遽執前開判決聲請本院解釋,自與首開規定等有所不合。另聲請人指摘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五二號刑事判決、九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四五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五九號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抗字第六○號民事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六一號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二號民事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北小字第二五八九號民事小額判決及九十五年度小上字第二九號民事判決等逾越權限、濫用權力、違反經驗法則、法規適用錯誤或不當、所認定事實與所採證據理由矛盾、屬枉法裁判等語,僅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予以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亦有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關於聲請統一解釋之部分,查聲請書所陳並非指摘系爭確定終局裁判等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之問題,此部分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亦有未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89次會議
聲請人
林○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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