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530號
- 公布日期
- 90 年 05 月 1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66次會議
- 聲請人
- 許哲耀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五三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四十一年台上字第一五七三號判例,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五三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四十一年台上字第一五七三號判例,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認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五三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四十一年台上字第一五七三號判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僅以個人見解,主張上開判例有違反憲法情事,並未具體指陳其在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66次會議
聲請人
許哲耀
字級
密度